甘正氣 

封駁,是指有關人員封還皇帝失宜的詔命及駁正臣下有違誤的奏章。這種做法自西漢就已產生,至隋朝趨於成熟,到了唐朝已經基本定型,以後各朝有一些小的完善。筆者在此僅談一談明朝的封駁制及其對當代的借鑑意義。 

在明朝有權實施封駁的是六科。六科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的簡稱,六科設官有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和給事中等。除了科印一般由都給事中掌管外(所以都給事中又稱掌科),都給事中與左右給事中以及給事中的關係,既非長貳,也非堂屬,遇事都可以單獨上疏,後者無須請示都給事中,他們之間也可以互相糾劾。六科為獨立機構,直屬天子。 

六科所享有的封駁權,包括對皇帝制敕的封駁以及對六部的封駁兩方面,具體來說是指,以皇帝名義發出的制敕,給事中要對其進行核查,審查有無不妥之處,如發現不當時,可以封還並奏報;無誤則抄發到六部執行,即「詔旨必由六科,諸司始得奉行,若有未當,許封還執奏」。凡六部奏請施行之事,均經給事中審查,認為不當,即可駁回。有時,問題尚未達到駁回的程度,六科給事中便用「科參」的形式,讓旨章通過,但六部等政府部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參」,並按「科參」指示執行。 

對六科封駁權的行使有兩項限制,一為時間上的限制,萬曆年間規定,對過往章旨均須在五天內作出批決,崇禎帝時期又改為十天。二為內容的限制,對於文字的錯誤,不得封駁。 

在君主專制的封建社會裡,皇帝的諭旨、詔令就是法律,封駁是在皇帝詔敕下行和百官章奏上行未發佈以前進行駁正和封還,因此,六科給事中行使封駁權從監察學上可以定性為一種對立法和決策的監督,是一種事先預防性的監督。對比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制度,可以發現明朝的封駁制有著重要的借鑑意義。 

我國現行的立法監督(廣義上的)主要是一種事後監督。如全國人大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等。這種事後監督的缺點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有關立法一旦生效就會有新的法律關係產生,事後監督導致的結果——有關法律被廢止或修改,新的法律關係如何處理就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並且重新立法的成本是巨大的。從這種意義上說,實行類似封駁制的事前監督是可取的。 

六部奏請施行之事,均需經六科給事中審查,認為不當,即可駁回。有時,問題尚未達到駁回的程度,六科給事中便用「科參」的形式,讓旨章通過,但六部等政府部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參」,並按「科參」指示執行。這可以視為對行政權的一種控制。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這就使受抽象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失去了訴訟這一極為有力的事後救濟機制,因此對抽象行政行為的事前監督就顯得更加重要。六科行使封駁權對於防止行政權的濫用起到了很大作用,筆者認為在作出抽象行政行為時可以借鑑「封駁」的這種做法,以使抽象行政行為的作出更為慎重,也可以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可能性減到最小。立法以及抽象行政行為都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做出的,如果有不當之處其負面影響將是深遠的,所以由有關機關對這些行為在其發生效力之前進行審查是非常必要的。 

六百年前的封駁制向我們再一次顯示了先人的政治智慧,我們在言必稱希臘的同時,是否可以試著挖掘一下我們的「本土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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